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整治一些领域的‘内卷式’竞争”。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市场竞争法治建设、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如何准确深入理解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内卷式”竞争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作用意义?本栏目特邀请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孙晋

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整治“内卷式”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强化公平竞争执法,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内卷式”竞争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都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阻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卷式”竞争问题,下决心进行综合整治。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建立健全基础制度规则,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整治“内卷式”竞争,法治必须先行。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市场竞争法治建设、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反对“内卷式”竞争的相关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新增规范“内卷式”竞争专条。当前,一些大型平台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平台内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规制这一“内卷式”竞争乱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规定了平台规则的公平竞争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其次,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修订法律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新修法律引入该项制度旨在以更具刚性约束的法治化手段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既规范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内卷,也规范企业内卷行为。地方政府之间内卷与企业之间内卷往往存在关联性,有些地方政府的内卷行为不仅通过直接政策工具诱导企业参与非理性竞争,更通过绩效制度和资源配置机制塑造企业的竞争模式。因此,“内卷式”竞争不应仅局限于企业和行业,地方政府也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地方政府之间内卷具有源头性,会影响和加剧企业和行业内卷,需要优先和重点整治,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是规制地方政府内卷的最有力手段。
同时,在与“内卷式”竞争有关的其他规则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完善了以下几点:一是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四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上述规定从不同侧面为“内卷式”竞争划定红线。
无责任则无秩序。在“内卷式”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上述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有相应的规定。此外,需要重点注意的是,针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内卷式”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匹配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新增“内卷式”竞争规则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内卷式”竞争纳入调整范围予以重点规制,是法律对当前经济环境下竞争乱象的及时回应。新修订的法律以增设新规则、提高违法成本等方式,为打击各种新旧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内卷式”竞争乱象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健全竞争法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举措。此外,本次修法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引导资源流向创新与高质量发展领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增进社会福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效落实新法中关于规范“内卷式”竞争的相关规定,需要地方政府、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协同发力,形成“规则制定—规范经营—执法监管—司法保障”的全链条系统化治理体系,实现由“低价—低质”循环向“创新—高质”转型。首先,地方政府在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前,必须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相关政策措施的起草制定并清理存量政策壁垒,避免诱导企业“内卷式”低效率竞争。其次,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新法规范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第三,市场监管部门可广泛采用“信用﹢技术”的方式,在执法检查中按企业信用等级合理分配执法资源,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监管工具提升执法精准度和效率。最后,人民法院应当畅通救济渠道,明晰裁判认定标准,通过公正司法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竞争环境。
来源:https://www.rmfyb.com/content/202507/04/article_982403_1391204140_6130281.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上一篇:
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哪些修订与你我密切相关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