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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如何认识企业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主体责任
时间:2025-07-29 20:45:44| 来源: 法治网

□ 吕忠梅

经初步统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企业”一词出现194次、“事业”一词出现90次、“单位”一词出现465次、“生产经营者”一词出现80次。可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是生态环境法典中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主体。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那么,生态环境法典中,企业为什么要承担主体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厘清法律条文背后的制度逻辑。

企业因何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等,直接产生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是环境问题的主要源头。所以,企业必然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之一。

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和扩散性,环境污染物质从产生到排放,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可能需要经过多年的累积,而且环境污染的风险具有不可逆转性。回顾历史,在全世界范围内,曾有多起企业污染环境行为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跨代际性、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长距离和跨区域性的典型案例,惨痛的教训值得后世警醒。

应当看到,一方面,企业行为与环境责任直接关联。如果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来获得利润,却将环境代价转嫁给社会,这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侵占,应该受到遏制。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研发和应用环保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治理污染,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环境治理,还可能会推广到整个行业,带动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提升,产生正外部性,应该予以鼓励。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使企业不再以污染环境的方式获得“额外利润”。只有让企业的利润回归真实水平,消除对污染行为的“经济激励”,企业才会主动采取环保措施以降低成本。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是生态环境法典中不可替代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立法的重点在于规定企业的生态环境义务和监管措施,一方面约束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另一方面鼓励企业主动研发创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手段。

企业有哪些法律上的生态环境责任

在一部法律中规定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并不简单。

环境法中的“责任”,既包括“应做之事”,即第一性责任或“法定义务”,如企业回收产品包装物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包括“未做应做之事”而导致的不利,即第二性责任或“法律责任”,如企业拒不回收产品包装物而被执法部门罚款,还包括法律鼓励主体参与的“可做之事”,一般称之为社会责任,如企业主动研发回收处理包装物的新技术并加以推广运用。

因此,企业在环境法中的责任包括:遵守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等制度,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减污降碳等义务;对公众健康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违法责任;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研发和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公众监督等机制参与环境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法典草案如何规定企业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企业定位于责任主体,总则编明确了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则,规定企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转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污染防治编细化企业预防和治理污染的法定义务;生态保护编具体规定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边界;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碳配额交易、绿色金融等制度,鼓励企业减污降碳和循环利用行为;法律责任编规定了企业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方式。

在企业法定义务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规定了企业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和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基本义务,具体规定了企业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义务、节约资源和生态修复义务、绿色生产和技术创新义务,循环经济义务等。同时,还规定了企业配合政府监管的各项义务以及企业配合公众参与的义务。

在企业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草案规定了违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构成对公众环境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在激励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明确规定采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对主动实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碳减排的企业给予经济优惠或政策支持。与此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环保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贷款、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必须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强制性规范加以明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规定了多种激励引导(绿色金融、环保补贴)措施,核心是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保护”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统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协调,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治轨道。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5-07/29/content_9228532.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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