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立足新时代网络安全需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构建更加牢固的网络空间安全防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遵循系统思维,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其中,对责任主体的精细界定与对网络生态治理的深刻把握构成其主线。
本次修改清晰区分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等多类主体,并根据其在网络运行与信息流转中的不同地位与功能,设定了差异化的法定义务,构建了分类分级的精细化责任框架。例如,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需承担与其匹配等级的安全保护义务;大型互联网平台需履行与其规模、能力相匹配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机制;而一般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聚焦于与其服务特性相关的安全保障。此种责任分配避免了“一刀切”,使规则可操作性更强。
另一个重要的突破是构建动态协同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网络生态治理的核心不仅在于外部规制,更在于激发生态的自治能力。因此,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应当能够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用户等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同,自发地形成自治能力。此次修改新增的鼓励行业自律、支持技术创新赋能安全、完善投诉举报与内部监督机制等条款,正是为网络生态的自治提供法律支撑与指引,实现正向激励,推动网络生态治理模式从单向治理转向多元共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落实好新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关键在于将法律文本转化为各方的自觉行动与协同效能,激发网络生态的内生治理力量。
政府应当做好统筹与精准监管工作,有关部门需加快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数据分类分级、平台责任清单等配套细则,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精准监管、风险预警能力,重点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为差异化的监管提供明确依据。互联网企业则需积极合规,承担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明确的主体类型与责任范围,建立与之匹配的内部治理架构、全流程风控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探索运用算法优化、信用评价、社区公约等方式,履行对平台内生态的治理责任,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行业协会和标准化组织等社会主体应积极发挥纽带作用,通过组织研讨、发布案例、提供认证等方式,促进网络生态主体的经验分享与协同合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制定更细化、贴合实际、符合需求的团体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律。网民是网络生态的最小单位,可通过持续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防护技能和媒介素养,引导网民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积极行使监督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成为良好网络生态的自觉维护者。
清朗的网络生态,关乎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关乎社会文明的进步,更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网络家园需要法治坚实护航、各方力量凝聚,更需要全民的同心共筑。让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法治护航成为网络生态的养分,促进网络空间各要素的良性运行,使网络生态形成自我净化、自我提升,向上向善的良性系统。如此,网络强国建设的步履将更加坚定、网络生态将更加清朗,网络家园将更能造福人民群众。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5-12/31/content_9317721.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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