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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应有底线!宛城法院树倒砸车案判决追问
时间:2026-07-06 13:06:23| 来源: 百家号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一起树倒砸车案件的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业主强烈不满。

2025年3月,宛城区政府下属的宛发天工集团在高招办家属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施工队将院内四棵树龄23年以上的白玉兰树根砍伐截断,导致四棵树木死亡。物业负责人曾某多次阻拦未果,施工方未设置任何警示防护。

风雨天气来临时,一棵大树倾倒砸中业主薛先生正常停放在小区划线车位内的丰田轿车,损毁严重。

然而,宛城区人民法院张姓女法官却在审理中硬判车主自行承担30%的损失,理由是“当天有大风天气,车主是成年人,将车紧挨树停放”。车位上停车,你这个人民法官,竟然侮辱性地提出“作为成年人,将车紧挨树停放”。这不仅是对受害人的羞辱,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不尊重。法律法规昭然,你却用极其恶劣的字眼来断案。

这一判决不仅令当事人难以接受,更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深层追问——

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谁来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一、作为一名法官,你事实认定错误

施工方的过错是违背法律、持续且严重的: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无视物业和住户的多次劝阻,执意截断23年树龄玉兰树的树根,导致四棵大树死亡。物业负责人曾某反复警告“树倒了砸人咋办”,办事处负责人王某也表示“他们不听劝阻,出事了他们负责”。即便如此,施工方仍未设置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

张某菊作为法官,没有把关注点放到施工方违法,以及施工方过错严重等焦点问题上,反而凭空制造车主的“过错”。理由是气象局预警,近期有大风小雨天气,要市民做好防范。气象局根本没有关于树下挪车或者不许停车的提醒。这个女法官自以为有过人之处,就是她料定大家都不会认真对待气象局的预警。

正如资深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法官以“气象预警”作为追责依据,而国家气象局的预警条款气象预警的六条内容中没有一条提示车主挪车,移车——这一认定本身就是以错误事实替代客观事实。是对社会常识性认知的颠覆,对社会公理的践踏。

二、该女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字字千金,是对谁的,当然是对社会的,而法官第一责任就是代表法律,而不是凌驾法律之上,更有甚者,徇私枉法。

本案的法律适用路径本应清晰明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施工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施工方不仅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反而在物业多次劝阻下依然我行我素,过错性质严重。事后,为了转移视线,宛发天工集团事后发布的内部追责文件也证实,公司认定“直接原因系树池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未按施工安全规范对树木采取加固支撑措施,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不规范”。公司已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和罚款处理。

施工单位自己都承认了管理失范和安全责任。作为基层法院法官,你对这些都视而不见,而凭自己的所谓自由裁量权让受害人承担三成损失!你自己认识到这是在滥用吗?

更值得追问的是,本案还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林木致害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树木的管理人(施工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法律规定均指向施工方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法院应该关注涉事方的违法事实和侵权责任。

三、该案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宛城法院的“车主担责”与2026年4月发生在河南开封万岁山武侠城景区的事件进行对比,问题更加触目惊心。

2026年4月18日,万岁山景区突遇大风,杨树树枝意外断裂,导致三名游客受轻伤。景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安排专人陪同伤者就医。更值得称道的是,景区公开致歉并表示“对于此次意外事件给游客带来的不便与困扰,深感抱歉”,承诺持续跟进伤者治疗、对全园区树木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同样是风雨天气导致的树倒伤人,万岁山景区主动担责、公开致歉;而宛城区的案件中,施工方违规施工在先,法院却让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两相对照,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社会公序良俗在哪里?

四、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不得“自由”

本案最令人忧虑的,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自由裁量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权力。该指导意见同时确立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大原则:

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公正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

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

反观本案判决:在法律已有明确、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258条)的情况下,法官却绕开法律规定,以“车主紧挨树停放”为由让其承担30%责任。这恰恰违反了合法原则中“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核心要求。

正如有学者指出,自由裁量权“不是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和信马由缰”。当法律有确定性规定时,超越法律确定性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不应行使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是一个极大的威胁,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的司法公正将岌岌可危”。

四川广安中院原审判员杨钧的案例就是前车之鉴——他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量刑原则”,“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最终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由裁量权一旦脱离法律轨道,就可能沦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

五、更深层的追问:司法公信力如何守护?

本案引发的社会关注和业主强烈不满,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司法判决与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感产生严重背离时,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将受到怎样的冲击?

如果按照本案的判决逻辑——正常停放在小区划线车位上的车辆,因为“离树近”就要自担三成损失——那么所有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都是“危险的”:离树近危险,离楼近可能被高空抛物砸中也要自己担责。自由裁量权的无限使用,将使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失去基本的法律保障。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当一份判决让社会公众普遍感到不公时,这份判决本身就值得深刻反思。

结语:自由裁量权必须回到法律的笼子里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重要权力,但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官也要在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下审慎裁量。

宛城法院这起树倒砸车案的判决,不仅让一个普通车主承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更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疑虑。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交代。

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应当成为一个警示:自由裁量权绝不能成为法官个人意志的代名词,更不能成为偏离法律轨道、违背公平正义的“挡箭牌” 。只有将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当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和人民的检验,法治的阳光才能真正照亮每一个角落。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9594396759124601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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