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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玉解读2025新修订网络安全法及相关互联网新规
时间:2026-01-26 16:22:24| 来源: 华夏法治网

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2025新修订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新规解读

赵世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在华夏法治网2025年度工作会议,现就2025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以及近两年出台的互联网规章制度,与大家分享交流,供大家参考。

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网络安全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意义

(一)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5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70.8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45.2%,同比增长10.3%。数字经济不仅在规模上实现了快速增长,而且在渗透广度和深度上也不断拓展,从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消费领域,逐渐向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生产领域延伸,深刻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

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网络安全挑战。一方面,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据统计,2024年我国共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超过1.2万起,涉及个人信息超过10亿条,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隐私保护带来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也使得网络攻击的手段更加隐蔽、复杂,攻击范围更加广泛。例如,黑客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自动化攻击,通过物联网设备发起大规模的DDoS攻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

原有的《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实施,虽然在当时为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需求。例如,原法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规范相对滞后,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因此,对《网络安全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

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新战场,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多样。境外势力通过网络攻击、信息渗透等方式,试图窃取我国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境外势力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信息传播,煽动社会不满情绪,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

国内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是当前危害最严重的网络违法犯罪之一,据公安部统计,2024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超过4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超过60万名,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000亿元。但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从传统的电话诈骗、短信诈骗,逐渐发展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语音合成、人脸合成等新型诈骗方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此外,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屡禁不止,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我国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有效应对各种网络安全威胁。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加大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必然要求

在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应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性越来越强,一个国家的网络安全问题往往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例如,2023年发生的“勒索软件”攻击事件,波及了全球多个国家的医疗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我国作为网络大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我国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安全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网络治理体系。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为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例如,新法明确了我国对境外危害中国网络安全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利益,也为我国在国际网络安全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2025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强化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新增第三条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这一规定明确了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地位,为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网络安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网络安全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凝聚各方力量,形成网络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网络安全工作中,我们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注重网络安全保障,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又要积极推动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是网络安全工作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网络空间治理有序的网络强国。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将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纳入法律规定,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以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为契机,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动我国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

(二)聚焦人工智能治理,平衡安全与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带来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被用于网络攻击、虚假信息传播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首次将人工智能安全纳入网络安全基本法范畴,新增第二十条对人工智能的技术要素与应用风险进行法治化回应。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方面,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这表明我国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态度,同时也强调了对人工智能安全的监管。国家将加大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同时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审查和安全评估,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符合人类的利益和价值观。

另一方面,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用于智能威胁检测、态势感知、应急响应等方面。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分析,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潜在的安全威胁;可以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网络攻击进行预测和预警,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化的应急响应,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效率和能力。

(三)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包括能源、交通、金融、通信、水利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强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同时,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还加大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新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规则。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个人同意。同时,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新法第四十二条新增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强化了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规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还完善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新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是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有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的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网络安全信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网络安全威胁。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日常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些规定为我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我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有效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增加了处罚种类。

例如,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加大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于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近两年互联网领域重要规章制度解读

(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条例》共9章6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明确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行业自律,禁止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报告、安全事件处置等义务。

2. 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和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明确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细化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实现途径等。

3. 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职责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具体要求。

4. 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规定可以按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5. 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规则,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等要求。

《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网络数据安全法律体系,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为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明确合规审计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合规审计的范围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全流程,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

2. 规定合规审计的主体和职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明确合规审计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合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负责。

3. 明确合规审计的内容和程序:合规审计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障情况等。合规审计的程序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跟踪整改等环节。

4. 规定合规审计的结果运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合规审计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措施。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合规审计结果作为内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5. 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审计行为,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个人信息处理风险。

(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2025年3月7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行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明确标识的范围和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生成合成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识别。标识应当具有明显的辨识度,不得影响用户对内容的正常使用。

2. 规定标识的方式和位置:标识的方式可以包括水印、标签、弹窗等多种形式。标识的位置应当在内容的显著位置,如开头、结尾、标题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内容,标识的方式和位置可以有所不同,但应当确保用户能够在第一时间看到标识。

3. 明确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生成合成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成合成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提供者应当对标识的内容负责,不得虚假标识或者误导用户。

4. 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国家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广电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行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侵权等。《办法》通过要求生成合成内容的提供者进行显著标识,能够有效帮助用户识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空间的诚信和公正。

四、企业和个人如何应对互联网安全问题

(一)企业层面

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技能,避免因员工的疏忽大意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2. 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网络设备、网络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可以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 加大网络安全技术投入:企业应当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对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例如,企业可以采用零信任架构,对用户和设备进行持续的身份验证和授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可以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威胁。

4. 积极开展合规审计:企业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合规审计可以由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进行,也可以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应当将合规审计结果作为改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措施。

5.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企业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

6. 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企业应当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个人层面

1.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个人应当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未知来源的软件;不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活动。同时,个人要关注网络安全动态,了解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和防范方法,提高识别和防范网络诈骗的能力。

2. 选择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个人在选择网络产品和服务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查看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认证和评价。例如,在选择网络购物平台时,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平台,注意查看平台的用户评价和投诉处理情况;在选择移动应用程序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下载的应用程序,查看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和隐私政策,避免下载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

3. 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个人应当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安装最新的安全补丁,修复系统和软件的安全漏洞。同时,要定期对计算机和移动设备进行病毒查杀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例如,个人可以开启操作系统和软件的自动更新功能,及时获取最新的安全补丁;可以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对设备进行实时保护。

4. 合理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应当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如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时,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处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人可以通过向网络运营者提出申请、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谨慎使用公共无线网络:个人在使用公共无线网络时,要谨慎操作,避免在公共无线网络环境下进行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如网上银行交易、支付宝转账等。如果需要进行敏感操作,建议使用自己的移动数据网络或者虚拟专用网络(VPN)。同时,要注意公共无线网络的安全性,避免连接到未加密的无线网络,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

五、未来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法规的发展趋势

(一)人工智能治理将成为重点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治理将成为未来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法规的重点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被用于网络攻击、虚假信息传播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国家将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和管理的监管,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准则和安全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二是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监管,明确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和审核要求;三是完善人工智能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管理和保护;四是建立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五是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全球性挑战。

(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加严格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将成为未来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法规的重要关注点。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完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对数据泄露、滥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未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二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和审查;三是强化数据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数据泄露、滥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完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障机制,为个人行使权利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和方式;五是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三)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将不断加强

网络空间是全球性的,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应对。未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将不断加强,各国将在网络安全规则制定、网络攻击应对、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我国将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利益。

未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推动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明确各国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网络攻击情报共享和应急响应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网络安全威胁;三是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合作,推动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四是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提高全球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四)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将加速推进

网络安全技术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未来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将加速推进。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也将不断创新和升级,为网络安全防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未来,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人工智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如智能威胁检测、智能应急响应、智能漏洞挖掘等;二是区块链技术将在数据安全和身份认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三是量子通信技术将逐渐成熟和应用,为网络通信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四是零信任架构将成为网络安全防护的重要模式,对用户和设备进行持续的身份验证和授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各位来宾,朋友们,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2025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以及近两年出台的互联网规章制度,为我们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积极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个好的网,一个好的事,一群好的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华夏法治网,越来越好;我们的事情,越来越好;我们这些人,一定是越来越好!

来日方长,欢迎来照。谢谢大家!新年快乐!


报告人:赵世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日照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夏法治网法制部主任、法律顾问。手机(微信):13963309218。

来源:华夏法治网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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