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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受伤,家长起诉!
和龙法院判了
孩子们的欢声笑语
是校园里最常见的画面
本该轻松的体育课自由活动
因打闹推搡造成人身伤害
受伤后责任到底
该谁担?
一起来看和龙法院审理的这起校园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帅系和龙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24年12月某日体育课期间,因体育老师外出培训,当节体育课调整为学生在操场自由活动。班主任留守教室内开展消杀工作,未前往操场看管学生。
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明坐在操场体育器械上,小帅将其从器械上推落倒地,造成小明右肱骨髁上骨折。整个事发过程持续十余分钟,操场现场始终没有教师在场。
事故发生后,小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明护理期70日、营养期80日。和龙市某小学已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明的监护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帅及其监护人、和龙市某小学、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小帅一方辩称,损害后果属于多方因素共同造成,学校监管缺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则辩称,班主任留守教室消杀属特殊客观情况,并非学校怠于履职,事后学校也积极开展探望安抚,不存在监管缺位;保险公司表示,应当先由侵权方、学校划分责任后,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控视频完整还原事件经过,小帅将坐在体育器械上的小明推落,直接造成小明摔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小明在此次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小帅的推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时两名学生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帅虽为未成年人,但对自身行为具备一定辨识能力,其监护人小帅母亲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体育课学生自由活动阶段,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班主任因教室消杀未到操场看管学生,造成操场现场长时间无人监管,该事由不能成为学校免除监管责任的合法理由。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小帅的监护人小帅母亲承担70%赔偿责任;和龙市某小学承担30%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保险免赔额部分由学校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园嬉闹中受伤,其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进行判断。首先需确认伤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伤害是否由他人实施的玩笑、恶作剧或追逐打闹等行为直接导致。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需进一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若一方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涉事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或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玩耍嬉戏过程中,未成年人推搡、打闹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一方面,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不实施推搡、推倒等危险动作,充分认识嬉戏打闹潜藏的人身损害风险,做好家庭教育监护。另一方面,学校在体育课、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务必落实人员值守与现场管理,不能因其他工作事务缺位现场看管。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各方应当理性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来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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